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说明

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是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中的一种,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划分,属于增值电信业务中 B 类第一类中的 B11 类,简称为 IDC 业务。

开展该业务需要申请的牌照也是 IDC 许可证,只是业务种类是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仅限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主要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

另一种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机房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办理条件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非外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增加 “经营电信业务”相关字样)。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名员工的近一个月社保证明(附带有效校验码))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无外商投资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

务经营失信名单。

申请材料目录

1.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专用表格(在线填写)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在线填写)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电子版,复印件 1 份)

3.公司及人员情况表(在线填写)

4.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在线填写)

5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

5.股东追溯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在线填写)

(1)申请主体为内资企业:

若股东为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电子版,复印件 1 份)

6.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电子版,原件 1 份)

7.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应提交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部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电子版,原件 1 份)

办理周期

2个月

系统测评

1、系统评测不是申请许可的前置条件,目前要求企业只需在开 通业务前,完成系统评测即可。

2、根据工信部要求申请(IDC+ISP+IRCS业务)需要评测三项:

一、机房运行安全系统评测

二、域名备案管理系统

三、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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